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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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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1-1-8 18:0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让人有点不适应呀
http://www.cac.gov.cn/2021-01/08/c_1611676476075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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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8:09:16 | 只看该作者
又来带节奏了?上班了吧?论坛里就你每天发这些新闻那么积极。

点评

确实,好像每次出个什么新闻,都是他发。哈哈哈  发表于 2021-1-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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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8:17: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nznx 于 2021-1-8 18:18 编辑

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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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20:06: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论坛的,有一个算一个,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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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8:10: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一刀切,干啥都要实名制。
4#
发表于 2021-1-8 18:11:2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5#
发表于 2021-1-8 18:15: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fatal 于 2021-1-8 18:16 编辑
busha 发表于 2021-1-8 18:1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 ...


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漏了后半句
7#
发表于 2021-1-8 18:22:3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8#
发表于 2021-1-8 18:24: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9#
 楼主| 发表于 2021-1-8 18:25:58 | 只看该作者
zhuban 发表于 2021-1-8 18:24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10#
发表于 2021-1-8 18:32:59 | 只看该作者
busha 发表于 2021-1-8 18:1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 ...

记得前两年国安法就写了,日志要保留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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